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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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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要求,为保证“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以书面形式提出,截止日期2005年7月8日。 贸促会展览管理办公室 传真:81295137 电话:81295143
贸促会展览管理办公室 2005年6月24日
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以下称“出国办展”)的管理,规范出国办展市场秩序,维护参展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出国办展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国办展是指境内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国外经济贸易展览会主办者或展览场地经营者租赁展览场地,并按租赁条件有组织地招收其他境内法人和组织(以下称“参展企业”)派出人员在该展览场地上展出商品和服务的经营活动。 境内企业和其他组织独自赴国外参加经济贸易展览会,赴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举办、参加经济贸易展览会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出国办展须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会签商务部后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境内法人(此后称“组展单位”)可向贸促会提出出国办展项目(此后称“项目”)申请,项目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批准,境内任何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出国办展活动。 前款所称“变相从事出国办展活动”是指,境内个人、法人、境外企业和非企业代表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在代表国外展览会主办者或展览场地经营者与境内企业和其他组织联系的过程中,开展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以外的出国展览经营活动,主要表现为超出国外展览会主办者或展览场地经营者的定价向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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