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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发布时间: 2006-03-31   来源: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会展业秩序,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各类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展销

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商标、版权的保护。

  第三条

  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监督、

  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四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

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

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会主办方可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

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五条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应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

门或司法部门的调查予以配合。

  第二章

  投诉处理

  第六条

  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

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

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

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七条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

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

  (一)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

间展出;

  (二)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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