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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展产业知识产权问题
发布时间: 2005-06-16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弱,不能满足国际经济一体化形势发展的需要;又由于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和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在我国各类展览会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更加突出。这种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和盗用行为,不仅给知识产权所有者和广大消费者造成损害,而且还扰乱了会展行业的正常秩序。规范会展知识产权行为,维护会展市场秩序,促进会展产业健康发展已成为有关城市主管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的关注。

    1995年9月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关于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加强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出:

    一、在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各参展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关于对外贸易中商标管理的规定》。严禁参展企业未经许可展出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样品,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对外报价、成交;严禁将客户提供的不能确定商标归属的样品及非展品在展台上摆放或用作宣传;否则,一经查出所用商标属侵权商标,将追究有关参展企业的责任。属联营或以代理销售名义使用他人摊位参展的企业造成侵权行为,其责任由参展企业和摊位所有人共同承担。

    二、各参展企业应接受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主办单位、组团单位及进出口商会的商标核查,服从上述部门的指导、监督,并为核查提供方便,按要求如实反映与所涉及的商标有关的签约、供货、库存、出运等方面情况;同时,商标所有人应提高商标自我保护意识,发现其他参展企业未经许可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应及时上报各有关主办单位、组团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

    三、各主办单位应指派熟悉商标法规、规章的人员参与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商标管理工作。开幕前,各主办单位须向参展企业明确商标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并要求遵照执行;严禁参展企业将冒用他人注册商标或商标归属不清的展品带入展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主办单位可在筹展期间,对参展企业所携带样品的商标使用情况预先进行普查,防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

    四、 各类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对于检查和经他人举报发现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纠纷发生及处理情况通知有关组团单位;对于在对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期间出现的难以判定和解决的商标纠纷,主办单位应做好协调工作,要求当事人暂停与商标纠纷有关的展销、洽谈活动。 在对外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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