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权限下放 |
| 发布时间:
2008-08-27 |
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将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权下放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通知精神,商务部将从7月1日起,将原来统一由商务部备案审核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业项目备案审核,改为委托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材料,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外商投资房地产事项后(包括设立企业、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并购等),将原需报商务部备案的材料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对。商务部对审核备案的项目实行每季度抽查制度。 通知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对备案材料从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对: 1、公司提供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签订的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预约出让/购买协议等文件是其依法取得,真实有效,符合相关规定; 2、投资设立(增资)的公司符合项目公司原则,投资(包括增资)仅限于经批准的单一房地产项目; 3、公司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4、公司提供的材料证明外方股东不属于境内公司/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公司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 5、公司中外投资各方未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6、项目投资依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投入,公司提供了资金用途和分期投入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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